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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细则 多地出台“硬规定” 促带薪休假落实

房天下整理  2015-08-11 11:02

多地强制带薪休假新消息】今年以来,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。为推进带薪休假政策的落实,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细则。在有些地方,带薪休假开始趋于“强制性”,比如,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、个人的考核、评优等挂钩,有的地方规定,不休假者不仅不能参评劳模等荣誉,也不得领取上班补贴。那么,这到底是制度善意,还是矫枉过正?相关话题引起了舆论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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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薪休假几乎是全体国民的梦想。现在,政府决定以强制力让制度从纸上走进现实生活,显然是件好事,但从网上民意来看,多数人却认为部分地方的做法“矫枉过正”,部分观点还认为,既然法律规定职工有不休假权利和获取上班补贴的权利,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剥夺。

这的确是个令人纠结的问题。应当承认,现实中仍有人不愿休假,他们将获取300%的劳动补贴以及成为先进工作者,这些在他们看来比休假更重要。但依我所见,这不能成为反对“强制休假”的理由,因为,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性,《劳动法》与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都规定,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。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得不到充分实施,正是因为行政部门没有强力执法。

其实,我国要借鉴的不只是国外法律,还有鼓励性制度。比如荷兰,许多企业单位为鼓励职工休假,专门发放度假津贴。另外,西方国家的民众之所以热衷于休假,更重要原因是他们公共福利优厚。在我国,之所以还有部分人不愿休假,是他们希望多获得劳动补贴。而这,也是部分国人对休假制度感到纠结的重要原因。因此,地方政府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时应“软硬兼施”,既要有强制性,也要有实质性的物质鼓励。当然,“强制休假”要消除争议,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关于“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年休假”以及“不休假可获补贴”等相关条文也宜进行稳妥修订,让“强制休假”完全回归法治。

对此专家分析称,此举体现了政府落实法治的决心,但在“一刀切”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并不现实,仍要依照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。

多地出台“硬规定”促带薪休假落实

针对带薪休假落实问题,近期,包括湖南、甘肃兰州、黑龙江哈尔滨在内的多地,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。

5月25日,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《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》;5月4日,甘肃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《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》;此前4月初,哈尔滨发布了《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》。

6月,北京发布《北京市贯彻落实〈国民旅游休闲纲要(2013-2020年)〉实施意见》,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,切实保障其休闲权利。7月1日至8月14日,北京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,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。

中新网记者注意到,在一些地方,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“强制性”,其中,兰州发布的新规中强调,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“年休假”,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。

另外,兰州市人社局方面介绍,今后,兰州市政府将把带薪休假情况,作为年终对各部门单位考核的参考,并进行监督考核,确保带薪休假落到实处。
除兰州外,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期也表示要“强推”休假落实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7月下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,下一步,广西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,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休假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,力争应休尽休;广西总工会要求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,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、五一劳动奖章、五一劳动奖状、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,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,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,一律不予通过。

休假与评优挂钩 “强制性”引争论

一方面,人们对于落实“带薪休假”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,另一方面,让休假趋于“强制性”,与考核、评优等挂钩,也引发不少争议。

有评论认为,将企业荣誉评选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“捆绑”在一起,并且还是“一票否决”,这对于促进企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无疑很具有“冲击力”。针对休假与个人评优挂钩的举措,有网友发表评论称,“那些拼命加班的劳模,该好好休息了!”

但也有人对此产生质疑,“是不是不按规定休假,就不能评上劳模了?”

2008年1月1日,国务院发布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正式实施,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,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”

有评论据此指出,按照条例规定,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,是法律所允许的,在这样的情况下,任何地方没有权利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利,地方规定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。在实际执行中,“不休假当不了劳模”这样的规定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。休假与评优挂钩具有制度善意,但同时这一规定也面临着法律困境。

针对兰州强制推行带薪休假的举措,兰州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焦若水也评价称,在当下依法治国大背景下,兰州强制推行带薪休假体现了政府落实法治的决心,值得借鉴。但在实施过程中,应强调法治手段,而非行政命令。


专家:落实带薪休假尚不可“一刀切”

那么带薪休假是否可以在所有地区强制落实呢?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就表示,“带薪休假1995年就已经进入《劳动法》,所以其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,带薪休假未来落实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好,但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,在‘一刀切’强制落实目前不现实。”

刘思敏强调,中国社会现在还没有到普遍落实带薪休假的阶段,相比于带薪休假的权利,《劳动法》中规定的“不得强制劳动”、“不得强制延长劳动时间”、“不得克扣工资”、“不得不为劳动者上保险”等更基本的劳动者权利还不能完全保障。

“目前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劳动者被迫强制加班、一些企业还在实行‘周六工作制’,在这种情况下带薪休假就显得‘很奢侈’。”刘思敏强调。

刘思敏认为,带薪休假是法律规定中的一部分,《劳动法》与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都对带薪休假问题有了明确的约束,重要的是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重庆大学研究员、博士生导师曾润喜日前发表的一篇题为《带薪休假不应简单追求落实率》评论文章则分析称,当下,中国正逐步进入“普遍有闲、全民休闲”的社会,带薪休假制度确实势在必行。但若强制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畴,一味追求落实率,则可能走入另一个极端。加强宣传、分类分批、审慎推进带薪休假制度方为上策,切不可“一刀切”了事。

刘思敏强调,目前来看,落实带薪休假还面临比较尴尬的处境,要解决民众对长假的渴求,有效可行的办法是增加黄金周,全民放假才能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。

强制休假,拿单位考核与评优说事,可以打消职工不敢休的困局;取消不休假的评优资格,可以打消职工不想休的念头。这不能说是“矫枉过正”。休假制度要产生刚性,就得有惩罚措施;同时,强制性不能仅针对单位,不针对个人,否则就会为单位变相抵制留下漏洞,他们可以将不休假原因说成是职工“不愿休”。另外从人性化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,强制休假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幸福指数与生产力水平。就像列宁同志所说:“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好好工作。”说起来,国外的休假制度“强制性”更强。日本新修劳动法,强制“工作狂”每年要带薪休假5天。德国《联邦休假法》则规定,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。德国人普遍认为,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工作好,他们还把休假视为与家人增进感情的重要机会。2007年,时任财政部长施泰因布吕克因为带家人外出度假,竟然决定缺席西方七国会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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